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特组建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电气标委会,下同)。
第三条 电气标委会是在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领域(产品包括金属切削机床、电火花机床、木工机床、铸锻机械、纺织机械、建筑和建材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缝纫机等十几个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电气标委会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
第四条 电气标委会建立相应标准技术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相应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工作组受电气标委会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制修订、复审国家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项目的计划,组织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对已发布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IEC/TC44“机械电气安全”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EC/TC44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委托,办理与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开展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电气标委会由从事工业机械电气系统专业领域生产、使用、科研、教学、检验、经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生产、使用、科研、教学、检验、经销、管理等方面的在职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每届电气标委会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电气标委会委员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电气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 电气标委会委员由工业机械电气系统领域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在职科技人员担任。
其中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电气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电气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电气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电气标委会秘书处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电气标委会秘书处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电气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电气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电气标委会设单位委员和通讯会员。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委员所在单位可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凡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作为通讯会员(通讯会员数目不限)。
单位委员的代表参加电气标委会的工作和活动,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通讯会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电气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会员有权获得电气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电气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北京机床研究所,由该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电气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确保电气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标委会建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在电气标委会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等工作。工作组组长一般由电气标委会委员担任,任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组组长负责协调、监督本组有关标准项目制订、修订和复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气标委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会员均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委员(或委员单位)每年应交纳会费1000元;
单位委员交纳会费实行单位自认办法,每年应交纳不低于1500元会费;
通讯会员每年应交纳会费800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电气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电气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电气标委会委员、单位委员、通讯会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票计)。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电气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并按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电气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电气标委会每年应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汇报工作总结。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电气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秘书处统一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电气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 委员(或委员单位)、单位委员和通讯会员交纳的费用;
(三) 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有关方面的资助。
电气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活动经费(包括标准审查会议费、秘书处工作活动费等);
(二)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制定、修订标准补贴费;
(四) 标准编写审查费(劳务费)。
第三十四条 电气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管理。经费预、结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并向电气标委会全体委员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Electrical Systems of Industrial
Machinery。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确认,电气标委会的编号为:SAC/TC231。
电气标委会建立工作组名称和编号如下:
— 机械电气安全工作组(SAC/TC231/WG1);
— 机床电气系统工作组(SAC/TC231/WG2);
— 起重机械电气系统工作组(SAC/TC231/WG3);
— 缝纫机械电气系统工作组(SAC/TC231/WG4);
— 开放式数控系统与接口工作组(SAC/TC231/WG5)。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